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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矩”分明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4-08-26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历史沿革
2004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提出:“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2005年12月,原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对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了部署。
2009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了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会,总结了2005年以来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通报表彰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2010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011年5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提出:“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抓达标,严格考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督促检查,严格组织开展达标考评。”
2011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对进一步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了部署。
2011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
2013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
2014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明确了标准化实施主体及考评主体,规范了标准化考评的流程,完善了奖惩措施。
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的目的
首先是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文件精神,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为推进标准化考评工作顺利有效实施,需要通过制定具体的考评办法进一步明确考评的程序、内容、时限及相应的奖惩措施等。
其次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需要。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比较突出。通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项目的标准化达标情况作为企业标准化考评的重要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对项目的安全管理,同时通过公开企业和项目的标准化考评结果,提高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生产信息透明度,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最后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的需要。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流动性强,跨区域承接项目现象普遍,针对企业安全许可、项目安全监管分别由不同地区或不同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现状,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企业的标准化考评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相结合,将项目的标准化考评与项目的日常监管相结合,充分整合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发挥各项监管手段的作用,提升安全监管效能。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的主要内容
标准化内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标准化考评范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标准化实施主体。项目标准化明确由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同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应对项目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标准化明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牵头组织实施。
标准化考评主体。项目的标准化考评明确由对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企业的标准化考评明确由对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标准化考评流程。项目标准化实施主体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为主要依据开展自评,考评主体结合日常监管同步开展考评。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实施主体向考评主体提交自评材料,考评主体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安全监管情况实施项目标准化评定。
企业标准化实施主体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为主要依据开展自评,考评主体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同步开展考评。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实施主体向考评主体提交自评材料,考评主体以企业自评及企业承建项目标准化考评结果为基础,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情况实施企业标准化评定。
标准化考评结果。项目及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并统一规定了“不合格”的标准。针对目前各地安全管理水平不同的现状,为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优良”的标准,同时要求评为优良的项目及企业数,不得超过辖区内年度拟竣工项目数的10%及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的10%。
标准化奖惩措施。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明确规定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时应优先选择。标准化不合格的企业及项目,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重新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延期;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应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延期。
宗边